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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及人事
省政协李晓平提案:应允许“一址多司注册”

作者:HOMER 类型:业内及人事

来源:www.BANQ.cn(半求·房地内参) 2011-01-23 16:26:40点击6071


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全国首创在全市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秘书、基金管理等行业以及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范围内,试行一个地址可登记多家公司。而在广东省“两会”上,来自深圳的省政协委员、卓越集团总裁李晓平2011-1-21提出《关于允许“一址多企业注册”的建议》,希望在深圳先行。

随着第三产业壮大,尤其是高端服务业金融业的发展,上市企业增多,在企业内部为了交易清晰,一些中间公司应运而生,其存在只是出于财务和经营需要,在实际业务往来中并不需要有独立办公场地,因此本提案引起经济界不少人士关注。

省政协委员李晓平分析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注册企业中,有一条硬要求,那就是必须提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包括以下情况:

1、产权证明:1)有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2)如果在市场内经营,提供出租方市场登记证。3)有房产证但已押在银行,须提供银行允许出租的证明,房产证复印件盖银行章,并注、明与复印件相符。4)没有房产证的需提供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开发商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验收合格证。5)部队院校房管部门的证明,村民委员会(街、镇)证明或能证明房产的有关证明。
 
2、租赁合同经区以上的租管理所备案,并用该管理所的格式合同。
 
3、出租方为个人的,需提供出租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出租方为单位需提供出租方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出租方的公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4、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

也即是说,无论性质,注册成立企业都必须有实际的经营场所、办公场所、生产场所的产权证明提供,否则就不予核准登记、也不允许一址多司。这实际上给经济运行、产业升级带来了额外的没有必要的干扰与负担,很多对场所没有要求的企业被迫采取租赁、购买的方式来满足这项要求,变相提高了房地产的虚假需求,与目前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精神、促进产业升级的精神背道而驰。
 
众所周知,在中国的大型、特大型城市,尤其是北上广深这四大一线城市,产业结构已经在快速调整之中,产业升级也具有更多的内在要求,高端服务业快速发展、总部经济一日千里。越来越多的智力型、创意型企业涌现,这些企业对于场所的要求与第二产业完全不同;而基于总部经济的发展,众多只起财务作用的企业类型作为国内的新事物也将越来越多,这种企业甚至无须办公空间、或者说具有办公场所的正当寄生性。
 
无论是在欧美、还是在港澳台地区,除特种行业之外,实际上均无场所要求,企业注册实际上是对法人代表与注册资金的确认,人本身是否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资金是否到位---这才是注册的主体。至于那些“万一在住宅区办公”等等担忧,其实应该是物业管理条理、业主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截止2010年6月底,深圳市共有企业总数33万家,如果以平均每家登记时需要提供最少的100平方米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计算,涉及到的场所面积是3300万平米,如果以2万/平方米的低单价计算,涉及的物业价值6600亿!
 
这说明,深圳注册企业的门槛过高,事实上将导致创业难度大、很多有创业潜力的人无法顺利创办自己的企业。之外,这种场所硬要求事实上还沉淀了多余的资金,提高了深圳的经商成本,扩大了对于房地产的需求,而这种需求往往又存在很多水份,房地产的价格特别是商用物业价格的上涨多多少少是与此相关的。
 
比尔盖茨与戴尔,都是在自家的车库中开始创业的,在欧美,在地下室、自家住房里创业起步的公司数量比比皆是,还有很多创意型小企业、或者财务性质的公司,可能就是家中的一张台。在总部经济发达的城市,以香港为例,那些大型的企业集团往往需要针对具体业注册一些空壳公司。

而在大陆“壳公司”几乎成为一个贬义词,殊不知总部经济、金融经济越发达,关联公司----“壳公司”就会越多,这恰恰是发达的标志!如果按照我国的企业注册条例,这些无疑是违法的、不能核准的。2011年01月11日,深圳市下发“深府办〔2010〕111号”文,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其中最重要的看点就是对场所要求的软化:
 
1、商务秘书企业、电子商务经营者可用住所注册;
 
2、允许转型前后两个不同名称和性质的来料加工企业在一年内一址并存;
 
3、试行企业法人住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的登记方式。企业登记只需提供申请人对该住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不再审查该场地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该住所为该法人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及确定司法、行政管辖地;
 
4、放宽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暂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可相关机构、部门和单位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经营者可凭该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5、试行一个地址登记为多家公司住所。
 
上述规定比老要求要宽松很多,必将促进创办企业的活动、以及社会投资,但遗憾的是,依然没有取消注册场所的要求。企业创办初期,可能连业务都还没有成规模或者成型,此时对于场所并无具体要求;或者说某些性质的企业,对场所的要求非常简单。

因此,省政协委员李晓平从降低房地产供求压力、活跃民间经济、改善营商环境的角度,呼吁取消“企业注册的场所硬要求”,从而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与国际接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允许一址多址注册,营造优良的企业发展环境、鼓励社会投资,促进深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迈出了真正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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